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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
答案是否定的。 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或者可以认为,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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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2、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企业应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不向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是违法行为,建议向职场地址劳动行政(监察队)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国务院关于劳动者退休、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大众集团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性60岁,女性50岁,连续工作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重的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55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性50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10年,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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