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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吃饭不给钱,可以扣食客的东西。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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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餐馆老板未拿钱包,依照《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商家应尽到安全防范和提供救助措施的职责,只要餐厅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防范和提供救助措施的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商家未尽以上义务,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你认为餐馆老板拿了钱包,你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否则起诉你也处于不利地位。 3、如果餐馆老板确实拿了钱包拒不返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占罪,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否则即使你报警或者提起刑事自诉,司法机关也不会立案。
这是老板请客吃饭后回家的路上,不算是下班途中,所以你的受伤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医嘱需要加强营养,则营养费相当于伙食补助费理应可以找公司或者工伤基金赔付。但如无此前提条件,公司即时普通饭食都无义务负担,因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已经支付,当然,如果食堂吃饭是完全免费,平常作为职工福利提供,你当然有权继续享用。如果你不同意,个人认为公司不一定需要支付等价费用,因为这有点像平常你不愿意到食堂吃饭去外面吃饭一样,公司不会因为你不到食堂吃饭而补偿予你。但你的情况又有特殊性,是因为工伤休养不方便到食堂,那可以找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就难得糊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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