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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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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如果农村宅基地已经被他人登记,可以先找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被征用的规定: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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