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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
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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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一般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保管人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确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一、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据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保管。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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