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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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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等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你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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