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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
保管合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款人应当支付保管费; 2、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存储人有义务说明特殊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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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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