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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
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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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义务是保管行为的专属性所决定的。 4、不得使用的义务。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验收仓储物; 2、出具仓单和入库单等凭证; 3、保管仓储物; 4、告知权利人仓储物的重大变化情况; 5、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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