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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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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受害人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所谓追赃大家应该都能理解得了的,就是司法部门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去追缴回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这些赃款日后都是要全部清退给受害者的。但是,除了部分赃款被安卓嫌疑人挥霍一空以外,我国在追赃问题上存在的这些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往往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可乘之机。
首先,从实体法来看,应该回来。《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收入的所有财产,应当追缴或命令赔偿的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返还。投资者返还投资金,有实体法的依据。其次,从程序法来看,很难回来。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者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命令赔偿。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64条问题的批准》也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者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命令赔偿。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投资者返还投资金,没有手续法的保障。无论是提起刑事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受理。第三,从实践上看,很难回来。实践中,公安机关回收非法筹资类犯罪案件的投资金比例非常低,通常在30%左右或更低,回收率最高的e租赁案件,回收率也只有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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