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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受害人自行承担,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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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当时已经立案,应该由侦查机关追回。如果没有立案,建议先报案。如合同明确约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追回和处置涉案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一般应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返还的,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既然已经定型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钱要的回来吗已经不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现在应该积极配合警察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另外,原则上依据国务院第247号令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简单说,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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