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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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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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