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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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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止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及种籽。因科研确需采摘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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