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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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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止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及种籽。因科研确需采摘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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