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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
财产纠纷答辩状要注意如下问题: 1、答辩状的提交主体一般仅限于被告一方,原告不能提交; 2、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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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答辩状中《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之规定: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也明确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规定: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鉴于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宋某在村集体土地上自筹自建的房屋,并不属于上述三类建设之用的房屋,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故,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于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11年7月19日以上就是上诉状的答辩状范本,可以参考。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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