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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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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申请的手续,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的产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等。 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宜达成协议,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财产权属部门办理继承交接手续。
填写《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表》原件。交由公证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由于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相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遗嘱继承公证需要经过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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