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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胎子女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而再生育的,或者虽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但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批准再而再生育...
连续3年完成年度人口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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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登记手续。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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