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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告知所在单位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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