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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委托他人办理交房入伙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2-02-11
拆迁安置房》在“交房入伙”的过程中都会碰到《委托他人办理交房入伙手续》的情况。首先是《委托书》必须是购房客户本人或者是拆迁安置户的户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本人的签名、印章、指纹盖印,必须是委托书原件作为“交房档案归档”;复印件和传真件不能做为“交房依据”而归档。委托交房要注意“委托人授权办理的只是交房手续”,而不是“委托办理户名变更”;“户名变更”是产权登记机构受理的事项。因此,在办理交房入伙手续时,《业主资料登记》的表单上,《业主》的栏目上只能填写《委托人的姓名》而不能填写《被委托的人》,也就是说,必须是交房通知单上的户主姓名,而不是他人的姓名。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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