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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过程中首先,应掌握判断书面协议是否的方法。其次,判断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第18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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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也应当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审查意见;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方主体资格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第二,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第三,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第四,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第五,合同的起草权。对于重大合同,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六,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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