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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职工十级工伤伤残等级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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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残等级: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伴有表B2二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疤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和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更多内容,如双下肢高位缺失和一上肢高位缺失。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大多数无法自理的人。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位无法自理等。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痪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疤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的活动功能有限;面部疤痕或植皮≥1/2,有轻度毁容;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活动功能有限;面部疤痕或植皮≥1/3,有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凸或后凸畸形,伴有严重根性神经痛(基于电生理检查)等。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留不足30°的畸形伴有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单纯的一个拇指完全缺失,或者连同另一个非拇指的两个手指缺失;一个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个手除了拇指之外的两个手指功能完全丧失。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硬脑膜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变化占面部10%以上。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肌瘫肌力4级;单足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的;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流失;更多内容,如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导致颈部总、颈部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更多内容,如发际边缘瘢痕性秃顶或其他部位秃顶,应佩戴假发。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自理等。
按照严重的伤残等级支付赔偿,如果两个等级相同,可以申请合并晋级,按照晋级后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1、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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