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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等级的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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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十级工伤伤残等级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伤残等级: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面部严重毁容,伴有二级伤残;全身严重疤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脊柱和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下肢高缺失和上肢高缺失。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大多数生活不能照顾自己等内容。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等内容。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痪肌力≤2级;脑脊液泄漏伴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疤痕面积≥60%,四肢关节中一个关节的活动功能有限;面部疤痕或植皮≥1/2、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活动功能有限;面部疤痕或植皮≥1/3、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简单的拇指完全缺失,或与另一只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个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有两个拇指功能完全丧失。7、7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二、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疤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变化占面部10%以上内容更多。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肌瘫肌力4级;单足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严重毁容标准之一的;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流失;双侧耳廓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陷等。9、9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创伤、颈部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疤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要戴假发者等。10、10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位缺陷、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自理等。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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