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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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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加害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三人利益因该合同的履行而遭受损害,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应当从订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钱款交付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结合当事人诉讼行为等进行目的性分析,从而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属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议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决议无效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因此,对于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限制。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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