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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第7号法律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1、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2、象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开发商将土地办了抵押贷款用于建房,贷款未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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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则首先要看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房产证的办理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业主需要查看合同内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超出合同规定的办理时间,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项目在证件等方面存在问题,也难以顺利办理房产证,建议和开发商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
在生活中,房地产证明书不能按时处理的情况可以说是相当常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8条规定,由于卖方的原因,买方未能在下一个期限内取得住宅权利证明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商社买卖合同约定的住宅所有权登记期限(2)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尚未建成的,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起(3)商社买卖合同的合同成立之日起的90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用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这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房地产证明书不能延迟是因为开发人员的销售手续不能及时完成,购房人员可以要求开发人员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处理生育票的期限,明确,以免开发者恶意延长处理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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