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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二)立法的主要依据;(三)起草过程;(四)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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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三)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司会签后,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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