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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三)有关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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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署长签发;涉及重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署务会议或署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分管副署长审核后报署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署长签发;涉及重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署务会议或署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分管副署长审核后报署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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