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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在审查中应当就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应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报》或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向社会公布,...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办理规章备案手续。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日内,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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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三)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需要对专门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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