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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证据的内容是与离婚事实有关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证明力由法庭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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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手机短信作为以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形式,其能否被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其就当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
信息的传递正在发生着变化,由信件传递到现在是手机短息微信什么的都加入了信息传递的大潮中,那么手机短信能否在离婚时作为证据呢?该怎么当做证据呢?在收集收集短信证据时要注意哪些?本文都为您呈现出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2)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手机短信是能够作为证据存在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是会采用作为证据的。但是前提是合法的手段获得的。因此,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排解手机短信在离婚时能不能作为证据存在这方面的疑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应该说,任何一个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来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因为婚姻家庭案件的私密性,决定了这种案年中的当事人在取证时具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关于父母为子女结婚时买的房,而房屋购买行为又恰恰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后进行的。那么,在离婚程序中,一方主张说是父母出钱给买的房,另一方却不认可。那就需要用买房时付款的凭据予以证明了。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都没有这个意识,在交房款时刻意去保留些什么证据。因为,毕竟在绝大数人群中,结婚还是一件很神圣、严肃的事。是打算过一辈子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夫妻中一方有外遇了,另一方通过与其日常生活的了解,从细节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对方也默认了这一事实。但这些事实,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彻底推翻不予认可,那么做为另一方如果再想取得这些证据,几乎是不大可能的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家庭暴力的取证,也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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