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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房屋,并在离婚时将女方名字添加到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中,离婚后如何计算?

2024-11-1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丈夫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上增加了妻子的姓名,这种行为应被视为丈夫对妻子的一种财产赠与举动。如此一来,该房产便升格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的状况时,可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置。所谓赠与,即是赠与人将属于自身的财富无偿地赋予给受赠者,同时受赠方也明确表达出接受赠送之意愿的行为。通常来说,只要受赠方未明确表示拒绝,即可视作其默许接受赠与。在涉及到房产赠与的案例中,赠与行为的完成往往以房产完成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为标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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