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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2、...
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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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持有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浮房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征收公益事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供热、通信、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公用设施被拆除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建筑拆迁可以有补偿,具体根据是否超过批准期限判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根据情况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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