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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
一般来说,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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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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