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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无权处置胎儿预留份,根据《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继承人在此情况下是无处分...
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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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没有继承权。 胎儿出生以后如果是死胎的话就没有继承权了,民法典中虽然也明确规定必须要保留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可是,胎儿出生的时候就是死胎的,之前给胎儿保留的这部分遗产份额,应该有其他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一般无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如果是遗嘱继承的,一般应由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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