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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加班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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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在实践中作为仲裁的重要依据,可以发现,笼统回答“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无效,是不合适的。应该认为:这种约定在满足“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此约定有效。 本站律师在实务中碰到类似案例,我们代理单位方,该公司的员工是一个销售人员,在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申请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另申请支领加班费。”该规章有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含该部分加班工资,最终,裁决结果不支持申请人索要加班工资的请求
加班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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