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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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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二)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的;(三)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四)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的。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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