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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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