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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项目的分包和分包中,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员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纠纷。最近上一层分包和分包关系中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当作为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非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违法分包中发生的劳动、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实际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上一层有用工主体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用工主体的单位不得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抗辩。
按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同划分: (1)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将总的工程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人分别与若干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他们分别承包一部分项目,每个承包人只对自己承包的项目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负责项目从勘察、设计一直到正式生产的全过程的全部承包,并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式生产,在产品的产量、质量等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将建成的项目移交给发包人。 (3)“半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竣工后试车正常运转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即可将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它与“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的主工区别是不负责一段时间的正式生产。 (4)“产品到手”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正式生产,还必须在正常生产后的一定时间(一般分为二、三年)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设备维修等,确保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劳务分包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承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雇佣主体资格的承包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没有雇佣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该组织和自然人招聘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死亡的,具有雇佣主体资格的承包公司承担雇佣者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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