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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由双方进行签订。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但是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1、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包括合同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且应当是可以转让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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