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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
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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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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