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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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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从公司财产中抽回,并保有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应该怎么认定?
以下行为可视为股东抽逃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 2、验资完成后,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应当在短时间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取出资。 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公司资产。 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 6、股东股权回购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抽走货币出资。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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