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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从公司财产中抽回,并保有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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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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