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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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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1.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还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上述人员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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