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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 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也引发不少恶性案件,增加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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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2.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3.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4.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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