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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不允许辞退哺乳期女工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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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孕妇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在经济补偿的基础上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如果您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了请假程序,单位也批准了您的假期,那么单位又以您请假时间长等原因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话,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国家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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