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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违禁保健药品的定性,是假药还是什么。要看对行为的定性而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监管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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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对以上基本条件,还有几点补充说明:一是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些地方标准的药品、临时进口的药品等,不能在《药品目录》之中;二是《办法》中规定排除的五大类别药品,即使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三是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不在五大排除类别之内的药品,还必须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条件,并由专家进行评审。哪些类别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十全大补膏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疾病和急救、抢救治疗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适当放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外,《办法》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主要是指在《药品目录》实施的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有关部门对药品质量和市场管理监测的结果,对一些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药品随时作出的规定。
1、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2、合同中没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但如果预购方无力再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则应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果预购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解除合同。 3、合同中有“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的条款,则应看竣工后面积改变的大小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应有的误差范围之内。 如果增加的面积是在正常的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支付增加面积的款项;如果增加的面积超过正常误差,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离婚了孩子的巨额医药费怎么办案情介绍:王女士与其丈夫张某判决离婚,离婚时孩子张小某2岁,孩子判决由王女士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张小某近日因患重病住院,花费了7000元的医疗费。王女士生活条件不好,无力承担该7000元医疗费,故以张小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该7000元医疗费中的一半。张某以已经给付抚养费为由,不同意张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对张某的辩解理由不予认可。法官说法: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日常花销,张小某是无权再要求张某负担,因为200元的抚养费已经包含以上花销;但该7000元的医疗费,因为数额比较大,张某每月仅支付200元是无法满足的这项开支需求,对王女士也是不公平,所以张某也有义务承担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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