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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得到的巨额药品差价的法律地位如何?

2022-10-25
《药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然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修订周期较长,远远滞后于新药的产生,所以,往往有大批应当列入目录的没有列入,游离于物价监管之外。受利润的驱使,许多生产厂和经销商借此监管漏洞,任意做价,这就是“巨额药品差价”产生的原因。显然,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问题,但从法律上讲却找不到说其非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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