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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疾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2023-04-05
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2017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比上年增加2178元”,据此,哈市医保中心对2017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按照50%比例取整数确定为15000元。经对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年30元确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1号)要求,制定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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