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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展期规定如下: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
依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保管物品的损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担。“ 四、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声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告知义务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第37 1、37 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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