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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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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保证金的没收:嫌疑犯在审查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7天内向嫌疑犯宣读,命令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嫌疑犯逃跑的,公安机关必须在7天内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嫌疑犯的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宣读,要求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中明确记载。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指定银行没收的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国库。如果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确定;2、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根据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3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标准;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金额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规定如下: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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