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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开庭后,即是审判过程,可以申请录音/录像,但是未经法庭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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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权查阅关于本人案件的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在律师处偷拍就不合适了。对于证人证言等相对方材料,复制有严格限制。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合法的录音材料属于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的复制,《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1)证书原件或者与证书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录本;(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照片、视频材料;(3)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的复印件;(4)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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