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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
保证人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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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很多。
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担保人是指与债权人同意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会因主债权的效力而变化,主债权消除保证人的责任也会消除。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以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基础偿还债务。 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本身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是基于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力。 因此,保证人和次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不是。 1、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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