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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人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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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担保人是指与债权人同意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会因主债权的效力而变化,主债权消除保证人的责任也会消除。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以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基础偿还债务。 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本身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是基于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力。 因此,保证人和次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按照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很多。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为第三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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