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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象是《行政监督法》规定的接受监督机关监督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人员。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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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3)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一些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他们实际上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行政事务,或者对一部分国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既要对所在的单位负责,也要对国家、对任命他的行政机关负责,所以他们也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查办范围: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进行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对行政诉讼支持起诉;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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