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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来监督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
监督对象是《行政监督法》规定的接受监督机关监督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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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是一种行政法制监督,属于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特殊职能,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任何行政法制监督都无法替代的。由于新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监督更加全面和及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使得一般职能监督难以满足有效监督的要求。专项监督具有分工精细、技术和知识专业性强的特点,更适合行政专业化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立,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各级监督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再审申请的;(二)认为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此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自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理由申请监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和裁定;(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
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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